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王某与张某所承担的犯罪数额应该是( )。 A.二人共同承担100万元 B.二人共同承担103万元 C.王某承担40万元,张某承担30万元 D.二人各自承担50万元
选项
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二人应对100万元负责,而不应仅仅对二人各自所占的股份份额负责,c项说法错误。此外,对李某行贿的3万元,是从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贪污,然后行贿的,因此这3万元也应算作二人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中,所以二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03万元。B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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