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权公司是刘某设立的一家教育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王在天权公司报名参加了自费在职学历教育,天权公司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小王在报名时。与天权公司签订了一份格...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天权公司是刘某设立的一家教育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王在天权公司报名参加了自费在职学历教育,天权公司负责提供教学场地。小王在报名时。与天权公司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合同规定:报名者必须参加公司指定的入学考试考前培训,费用现金2千元,由报名者个人承担,若报名者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培训,必须赔偿天权公司现金5千元。小王在与天权公司签订合同时,天权公司没有向小王解释格式合约中的明细条款,比如小王与天权公司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计算违约金等条款。之后小王没有缴纳入学考试考前培训费,同时也不打算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天权公司要求小王支付5千元违约金。 如天权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事后向小王追索违约金,其金额可为(  )。
选项 A.500元 B.2000元 C.1000元 D.600元
答案 AD
解析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材料中天权公司考前培训费用为2000元。其30%为600元,可知违约金最多为600元。AD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AD。

相关内容:天权,公司,刘某,一家,教育,一人,小王,自费,在职,学历教育,教学,场地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88秒, 内存占用1.06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