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 88平方米 的房屋,2011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 88平方米 的房屋,2011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3月16日,A区城 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刘女士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刘女士在3月23日9点前自行拆 除,但刘女士并未拆除。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又发出了《拆除决定书》,要强制拆除。 刘女士对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 作出了维持南京市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刘女士认为,行政复议机关 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区城市管 理监察大队的《拆除决定书》。 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行政复议机关的是( )。 A.南京市规划委B. 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C. A区人民政府D.南京市司法局
选项
答案 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不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故对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可以向A区人民政府 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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