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 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选项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该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知D项正确。A项中,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并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A项说法错误。因 此本答题案为A。

相关内容:2007年,王某,丁某,约定,一栋,房屋,房价,20万元,支付,价款,产权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06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