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论述我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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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曾几经变革,经历了很多发展阶段。1995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的体制,即“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方向具体如下:(1)高等教育管理权力下放,扩大省级部门对当地高校的统筹权,为满足地方社会发展需要,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转换政府职能,实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扩大省级部门对当地高校的统筹权。高等教育管理权力下放的关键是首先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实现中央政府由过去的统一集中管理,向以规划、立法、财政资助、评估、监督和信息服务等为手段的宏观调控过渡,中央政府除负责管理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高校和极少数特殊行业高校以外,其他具体方面如高校的招生计划.财政拨款、地方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调整.专科院校与民办高校的设置权应逐步下放,由地方负责管理从而形成一个两级管理.分级负责,以省级统筹为主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2)建立一个广泛的社会参与的高等教育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合理、健康发展社会的广泛参与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运行机制的一个主要特征。要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就必须从体制改革着手,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参与办学管理运行机制。为此,应实现政府高等教育决策活动的民主化,由中央政府组织建立一些由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高等教育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同时,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介于政府、社会和高校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介性机构,中介组织不仅具有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间关系的功能,而且在吸引社会人士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高等教育的监控等方面,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3)更新大学由国家办的观念,形成新的办学体制,办学体制即是关于办学者的法律地位.办学者在办学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管理制度体系。为促进社会各种资源向高等教育流动,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破除大学由国家办的观念,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私人办学,通过采取如纯粹民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活动,实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4)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的活力,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扰和阻碍的前提下,依法行使教育决策、教育活动组织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对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它们包括:一定的招生权;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和调整权;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编和教学活动组织与实施的自主权;“高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权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权力;内部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事配备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权、津贴调整和工资分配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助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力等。《高教法》的颁布,使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自建国以来第一次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当然,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所代表的权力限度范围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力来自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利益集团力量的控制等。我国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服从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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