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校因四名学生考试抄纸条作弊,对四名学生做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四名学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虽然四名学生考试抄纸条作弊,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职业学校因四名学生考试抄纸条作弊,对四名学生做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四名学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虽然四名学生考试抄纸条作弊,但一已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而被告仍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属于处分过重,侵犯了其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而且处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学籍开除这四名学生学籍。职业学校认为,该处分是学校的内部行为,职业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对这一案例,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
选项
答案 (1)该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对于学生来说,职业学校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学校符合行政和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此外,职业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组织,由国家授权代行教育管理的某些职权。因此,该职业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第52条又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照上诉案例,学校的处罚明显过重,法院应撤销该职业学校对四名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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