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等学校大四学生王某,临近毕业,在宣泄情绪的过程中,将教学楼内价值2000元的教学设备损坏,学校依据该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的规章制度,对王某作出处理决...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高等学校大四学生王某,临近毕业,在宣泄情绪的过程中,将教学楼内价值2000元的教学设备损坏,学校依据该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的规章制度,对王某作出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3)罚款10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并且,学校领导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案为例,强调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意义请运用教育政策法规的知识,谈谈你对此案例的看法。
选项
答案
解析 1.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2.除相关行政机关及授权机关以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公民予以罚款。3.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损坏的财物应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样,而不能恢复原样的,照价赔偿。学校违反了此项规定。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5.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可以看出,对学生的处罚不含有经济处罚。因此,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可以要求学校立即改正,并作出道歉。也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学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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