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儿童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 请你利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该案例。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案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这当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中的相对人一方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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