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193秒, 内存占用916.48 K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3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
评论: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