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88平方米的房屋,2011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3...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南京市A区居民刘女士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居住的房屋南侧搭建了一间12.88平方米的房屋,2011年3月10日,经南京市规划委认定,该处房屋属于违规建筑。3月16日,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刘女士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刘女士在3月23日9点前自行拆除,但刘女士并未拆除。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又发出了《拆除决定书》,要强制拆除。 刘女士对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南京市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刘女士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拆除决定书》。 .刘女士应向下列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A. A区人民法院 B.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该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属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明显不妥。故应选A。

相关内容:南京市,居民,刘女士,女士,规划,部门,房屋,南侧,12.88平方米,2011年,规划委,违规,建筑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04秒, 内存占用1.1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