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 2 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 2 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 500 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狂风暴风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避免对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甲财产权利的分割,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豁免其部分责任
答案 A
解析 甲家树距乙家地基只有2米,树和地基及其上面的房屋均属不动产,因此甲和乙之间因树枝刮落威胁房屋安全而产生的纠纷属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由于一方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危险的相邻关系问题,即是相邻防险权问题。相邻防险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挖沟或建筑,堆放危险品或行使其他权利,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另一方享有的请求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邻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这样做。但甲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即将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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