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7年3月5日生)于2012年3月5日入户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用菜刀将民警砍成重伤。2012年5月31日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盗窃公私...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1997年3月5日生)于2012年3月5日入户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用菜刀将民警砍成重伤。2012年5月31日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此类“规定”的是( )。
选项 A.多次盗窃 B.携带凶器盗窃 C.扒窃 D. 二人以上盗窃
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可排除A、B、C项。

相关内容:1997年,5日生,2012年,盗窃,菜刀,民警,重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私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曾言题库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794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