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材料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内容:李某,李霞,农村,某镇,初中,学生,女孩,2003年,邻镇,个体户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197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