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张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张某和村民郑某勾结,由郑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20亩荒山用于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镇长张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张某和村民郑某勾结,由郑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20亩荒山用于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张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郑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郑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郑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郑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郑某名下。后郑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张某30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部某无奈又给张某10万元。郑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以把钱偷回来。”郑某深夜到张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张某汽车的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张某认定是郑某作案,决意报复郑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郑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郑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郑某,并累及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张某、郑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受贿罪共犯 B.贪污罪与受贿罪 C.贪污罪共犯 D.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张某、郑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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