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l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l5万,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3)花店除欠银行l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如果银行要起诉,应以(  )为被告。
选项 A.甲 B.甲和乙 C.乙 D.鲜花店“巴黎春天”
答案 D
解析 因为鲜花店是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题答案选D。

相关内容:经营,鲜花店,巴黎春天,负责人,协议,中约,比例,2001年,丙因,私事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66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