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甲是负责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01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l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l5万,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3)花店除欠银行l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甲、乙和丁的鲜花购买合同效力如何(  )
选项 A.效力待定 B.有效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 B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答案选B。

相关内容:经营,鲜花店,巴黎春天,负责人,协议,中约,比例,2001年,丙因,私事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06秒, 内存占用1.06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