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司送货。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A公司将货物由丙地运至B公司指定的丁地。后双方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B...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司送货。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A公司将货物由丙地运至B公司指定的丁地。后双方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B公司欲提起诉讼。则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 A.甲地人民法院 B.乙地人民法院 C.丙地人民法院 D. 丁地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 A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糾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 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购销合同采用送货方式履行,因此应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被告住所地即甲地法院和货物送达地即丁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内容:甲地,公司,乙地,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送货,货物,丙地,丁地,质量,问题,纠纷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60秒, 内存占用1.1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