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试论述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选项
答案 一般来说,高等学校在管理与参加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两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的地位是不同的。因此,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地位具有多重性。(1)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任的组织。②高等学校是非行政机关组织,《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没有授予高等学校行政职权,但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具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职权,《学位条例》授予高等学校发学位证书的职权,高等学校因此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将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为解决类似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的案件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应该说,这一理论实际上承认了我国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现实,为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理依据。(2)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高等学校同样具有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我国的高等学校按是否营利为标准,区分为两类主体: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所有的公办高等学校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选择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均属于非营利法人,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选择设立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则属于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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