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三人收受外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烟草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烟草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烟草低价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特征有:(1)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3)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于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外商谋取利益,而收受外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贿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干部队伍,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贿赂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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