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已知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后来丁因故临...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已知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后来丁因故临时撤资,剩下三人的投资额之和比项目的资金需求低1/12。则乙的投资额是项目资金需求的( )
选项 A.1/6 B.1/5 C.1/4 D.1/3
答案 A
解析 设资金需求为12,由“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可知,四人投资额为12(1+1/3)=16。由“丁撤资后,剩下三人的投资额之和比项目的资金需求低1/12”可知,资金减少了12(1/3+1/12)=5。由“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可知,丙的投资额为560%=3,则甲、乙、丙三人的投资额为16-5=11。由“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可知,甲的投资额与乙、丙二人投资额之和的比例为(1+20%)∶1=6∶5,则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为11/(6+5)5=5。因此,乙的投资额为5-3=2,占项目资金需求的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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