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选项
答案
解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赌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这里的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具体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第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27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