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了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
选项 A.生存的权利 B.安全的权利 C.人身自由的权利 D.受尊重的权利
答案 D
解析 略。

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格,尊严,未成年人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05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