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中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中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中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中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学生们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工厂和学校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做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做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③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给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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