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学初二班主任马某,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市中学初二班主任马某,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问题:根据学生权利保护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案例中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该案例中的马某教育学生不讲究方式,采取了如此极端的行为对待未成年的孩子,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严惩。

相关内容:中学,初二,班主任,马某,因该班,学生,刘某,家庭,作业,生气,办公室,他越,钩子,脸部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315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