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某因学校未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某因学校未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某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某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薛某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他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某做工作,但他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 问题:根据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选项
答案
解析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的同时,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 本案例中,薛某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某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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