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Dj^.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万元;E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 事f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 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 资扩股,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I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乙公 司货款达400万元。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A、B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 B. C以实物出资 C. D以其专利技术出资 D. E以劳务出资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 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出 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財产 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的价值难以估计,且是依附在人身上 的,不能依法转让,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相关内容:责任性,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60万元,实物,评估机构,评估,.20万元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194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