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产权既不归国家所有,也不归出资人所有,而是确立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民办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的性质和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地位。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民办教育的独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相抵触。

《民办教育促进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当涉及民办教育问题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应优先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职业教育只能在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

《职业教育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的20年间,有关职业教育的争议和对违反职业教育义务性规定的行为的追究都参照或援引《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

199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并颁布实施,职业技术教育被写入宪法,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有了宪法保证和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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