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一年级学生李某,17岁。在聆听了该大学举办的股票知识讲座后,对股票发生了兴趣;认为炒股赚钱比较容易,来得快。2007年3月,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大学一年级学生李某,17岁。在聆听了该大学举办的股票知识讲座后,对股票发生了兴趣;认为炒股赚钱比较容易,来得快。2007年3月,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50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股东账户。他经常不上课跑到股市观看行情。几次交易后,李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50000元的本钱赔了一大半。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非常恼怒,认为该大学和证券交易所怂恿学生从事股票交易,使他们的经济蒙受损失,要求赔偿。请问:你对此案有何看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李某17岁,没有工作收入,依靠父母资助上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民事活动须经父母许可方可进行。证券公司未经父母同意擅自为其开设股东账户,进行交易,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券公司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学校开设股票讲座普及股票知识,属正常教学活动,无不当之处。但学校未及时发现李某逃课炒股并予以制止,有教育管理不善之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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