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选项
答案
解析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 (1)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 (2)与民事权利的卒有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相关内容:民法,调整,对象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72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