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人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人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遂于1996年12...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人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人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遂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其间又于12月6日、12月1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人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第三聋人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人学校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周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周某以区教委处理意见违反《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3月4日,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认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委对周某的申诉,应依据《市教师申诉办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选项
答案
解析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教师不服学校做出的决定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教师仍不服教育主管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教师有权向做出申诉处理意见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本身是一条独立的行政救济途径,教育申诉提供了救济,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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