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目的一个下午,14岁学生卢某在上自.-j课时,与同学玩耍粉笔头时发生争执。班主任王某将卢某叫出教室,然后对他连踢带打,致使卢某接连出现昏迷状态,后被父母...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目的一个下午,14岁学生卢某在上自.-j课时,与同学玩耍粉笔头时发生争执。班主任王某将卢某叫出教室,然后对他连踢带打,致使卢某接连出现昏迷状态,后被父母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卢某的右颊、枕叶、硬膜血肿,右额、顶叶挫裂伤,脑内小血肿、右额顶骨骨折。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卢某父母跪地乞求副校长孙某签字、押支票,孙某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签字,而置卢某的生死于不顾。卢某父母在感到无助的情况下,经别人提醒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于是就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儿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班主任王某的做法对吗?违法吗?应负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班主任王某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不是依靠拳打脚踢就能够教育好孩子的,而要注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依法教育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原则。这些都从法律上说明了教师首先得为人师表,做学生们学习、生活的导师;其次,教师得关心、爱护学生,要把学生当作一个正常的人看,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作为教师应该有耐心,要坚持不懈地用心去打动人,而不是依靠挥舞着大棒打出人才。②班主任王某的做法违背了一个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是不对的,应予以改正。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班主任王某仅仅因为学生卢某在自习课上不遵守纪律,与别的同学发生争执,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学生卢某连踢带打,这种做法是对学生卢某身体健康权的严重侵犯。卢某的行为或许是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但即使这样也构不成班主任王某对学生卢某进行粗暴行为的理由,对于王某来说他的权利也只能在学校纪律的范围内对学生卢某进行惩戒,当然这绝对不包括对学生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所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中的班主任王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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