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班主任苏某发现班里的女学生王某与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某的书包、日记,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某顿时成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中学班主任苏某发现班里的女学生王某与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某的书包、日记,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某顿时成了“孤家寡人”。由于无法承受被孤立的痛苦,王某离家出走。而在王某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几天后,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王某父母终于找到了她。回家以后,王某的心情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她的父母特地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王某父母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某的受教育权。为此,王某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苏某的一声道歉。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学校和教师苏某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某(以及她的父母)、班主任苏某和学校。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案件。 (2)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等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某做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某做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相关内容:中学,班主任,苏某,班里,王某,一名,男生,关系,堂上,书包,日记,同学,原本,性格

猜你喜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220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