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区的某站下车。吉某觉得在斗殴中吃亏,遂在童某下车后尾随童某伺机报复。当童某行至该市C区一胡同时,吉某趁童某不备突然冲向童某并将其踹倒,政其重伤。吉某迅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21日,吉某被提起公诉。吉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地铁运营公司的监控录像表明二人在地铁上大打出手时,确是童某先动的手。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最终对吉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关于本案,应由下述哪一人民法院管辖?(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甲市C区人民法院 D.地铁运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 C
解析 《利亊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粮。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已知信息中无法得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故应由甲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内容:2013年,甲市,居民,童某,地铁,座位,二人,五分钟,群众,隔壁,车厢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知识的智慧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cengyan.com

页面耗时0.0193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4次

鲁ICP备17016787号-14